17.严钊,陕西高速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部长,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任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负责陕西高速西汉公司运营管理全面工作。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秦岭管理所未开启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的问题,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监督指导不力。严钊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8.王林,中共党员,陕西省公路局正处级调研员。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任陕西省公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养护处。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有效督促养护处严格审核西汉高速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图,对陕西高速集团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王林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景宏伟,中共党员,陕西省公路局计划处处长。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任陕西省公路局养护处处长。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对西汉高速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程施工设计的审查职责,对陕西高速集团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景宏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吴旬安,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兼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大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督促管理,对指挥中心未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失察,导致2015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秦宁中队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未严格履行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的职责失察。吴旬安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李寒阳,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指挥中心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督促管理,对指挥中心未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失察,导致2015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李寒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