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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 36死13伤 !“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真相及处理结果
来源: | 作者:转载自网易 | 发布时间: 2017-08-12 | 9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810交通事故

  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栺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此外,洛阳市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包括陕西高速集团、西安公路研究院、陕西省公路局、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成都、德阳、绵阳等事故车辆发车及途经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存在失职情形。

  目前,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

  免于追责人员(3人)

  1.王百明,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冯公浩,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席玉光,豫C88858号大客车乘务员,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移交司法机关人员(28人)

  河南省(18人)

  1.聂电周,豫C88858号大客车主要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崔乐民,豫C88858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张海波,豫C88858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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